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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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湯惠君 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3,24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0月13日至132年10月13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湯惠君。嗣債務人湯惠君於92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2,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2年10月21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湯惠君於民國97年6月5日死亡,丙○、乙○、丁○○為其繼承人,並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依民法第1148條應對前開債務負償還責任,而債務人之繼承人自97年11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計新臺幣2,226,74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借款增補條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98年8月10日通知相對人丙○、乙○、丁○○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丙○、乙○、丁○○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文頭股││217│雜│433.32│100000分之17│丁○○、丙○、高││││││││││38│宇應有部分各3000│││││││││││00分之1738│├──┼───┼────┼────┼────┼────────┼─┼─────────┼──────┼────────┤│002│南投縣│埔里鎮│文頭股││248│建│20.35│全部│丁○○、丙○、高│││││││││││宇應有部分各3分│││││││││││之1│├──┼───┼────┼────┼────┼────────┼─┼─────────┼──────┼────────┤│003│南投縣│埔里鎮│文頭股││249│建│40.17│全部│丁○○、丙○、高│││││││││││宇應有部分各3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368│南投縣埔里鎮忠│南投縣埔里鎮文│住家用鋼筋混凝│一層:38.32│陽台:6.26│全部│丁○○、丙○、高│││││孝四路153號│頭股段248、249│土造三層│二層:37.53│││宇應有部分各3分││││││地號││三層:17.72│││之1││││││││合計:9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