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10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民國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年2月、3年6月及2年2月,經接續執行,於88年9月3日假釋出獄,嗣於9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確定等情,上開假釋亦經撤銷,執行殘刑4年1月19日,並與上開詐欺案件接續執行,有上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茲受刑人於92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0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42605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9月17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165號函所附之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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