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
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