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073號
上 訴 人 郭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
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