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377號
原   告  游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國銘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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