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377號
原 告 游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國銘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