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5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80,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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