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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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黃俊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 其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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