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徐沛狷
徐文雄
被 告 薛海梨
代 理 人 李鳳英
被 告 薛邱錦綢
代 理 人 薛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追加除被告以外之其他繼
承人全體為被告,逾期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屬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原告僅對部分繼承人起訴,自屬不合程式,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並提出
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