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巷○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政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