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О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七號、六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二之(一)第一行「九十二同年」之「同」字係屬贅載外,其餘均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