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三號
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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