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753號債權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5樓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住台北市○○區○○路○○號5樓
送達代收人 林文華 住台北市○○區○○路○○號5樓上列債權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王桂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王桂英籍設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