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7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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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073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冠吾
被告 陳冠融 即小日慢慢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合約書第二一條前段約定:「乙方(按:即被告)及丙方對甲方(按:即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除法律規定具管轄權之法院外,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