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7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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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454號
原告 陳詰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馨云 的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馨云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列載被告張馨云的繼承人,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資料,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張馨云之繼承人之當事人能力有無及其真實住居所,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準此,爰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