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9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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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96號原告 賴振陽
一、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⒈本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
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惟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所附具之資料,並未包含裁決書,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補具裁決書。
⒉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交通
裁決訴訟時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查,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二、上述裁判費,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不繳者,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羅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