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71號
聲請人 張珮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間因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聲請人主張,本件相對人為雲林縣○○市○○○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請聲請人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依謄本上記載所有權人之個人資料,向戶政機關查詢申請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將上開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陳報到院。
二、聲請人另應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其上應記載相對人年籍資料),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