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02號原告 陳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珮珊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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