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哲銘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哲銘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