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25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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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花小字第25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梁勻馨陳麗花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花小字第25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9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暨自民
國(下同)92年8月15日起至92年9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9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壹仟玖佰參拾元,暨其中壹萬玖仟伍佰貳拾
貳元,自92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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