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原   告  鍾兆鍹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樺楊世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貳佰壹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
,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
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
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781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在本院刑事庭對被告陳奕樺、 鄭清火 即嘉聯汽車商
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05年度附民字第520號
),請求被告2人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
,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本庭審理後,原告雖撤回對
被告鄭清火即嘉聯汽車商行之訴訟,惟追加楊世輝為被告,
及追加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奕樺、楊世輝分
別負賠償責任,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楊世輝應給付原告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被告陳奕樺應給付原告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顯已超過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依上開判例要旨,原
告就該超過部分,自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是原告就追加請
求之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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