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
原   告  陳明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明祥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
本院以107年度司促字第17122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2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程伊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