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債務人 吳裕軒 即 吳水德 代理人 黃龍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清算費用新台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三、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