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洪俊欽 訴訟代理人 洪秋雲 原告洪秋雲被告 陳清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3573號),經原告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周宛瑩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