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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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花蓮 地方 法院 101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蘭妹
黃桃花許阿美劉美蘭王玉錦方 金榮 陳秀美 賴秀鳳 王玉英 賴雅各 彭玉梅 陳曲妹 鄭金妹 謝恩惠 蔡玉梅 蔡春香 陳秀英 鄧美花 薛優林 柯 李妹 王新蘭 邱季蓮 李阿玉 楊榮光 許雅玲 陳玉珍 陳金水 葉阿春 陳秋菊 張榮光 何愛花 丁愛珠 朱金世 蔡雅翎 林智山 陳富美 洪曉婷 張美梅 鍾彩美 趙玉花 趙玉春 胡秀玉 趙吉雄 馬月容 盧天貴 洪玉葉 許美枝 巫淑卿 趙玉妹 王珠履 陳秀眉 蔡美 李施 文章 施健華 許秀琴 朱燕嬌 杜姆恩 伊吉 古雪梅 伍秀惠 范月琴 胡許蘭英 胡瑞花 陳玉英 胡富娘 王水明 胡芳美 林振明 梁玉連 劉月桂 林桂花 施建榮 胡榮江 侯阿玉 施春花 魏玉葉 王春梅 胡美蓮 梁玉花 許朝枝 高玉珠 林金土 洪蘭蓉 林玉美 周阿昭 林金德 許宜旺 楊秋文 楊文龍 彭金美 洪秀花 紀忠騰 呂學紅 紀秋香 徐美女 嚴玉英 楊淑娥 余笑蘭 黃美容 紀招秀 吳天成 吳幸茹 高木杞 簡桂花 馮秀鳳 方日良 王金玉 林碧玉 馮富美 方阿秀 江惠麗 杜玉梅 林新生 馬春花 田松明 林秋芳 田木枝 杜照美 王國成 王美珠 林秋樺 歐蓉貞 周錦次 黃玉英 張貴春 張麗貞 蔡義榮 朝德禮 高豊源 薛参妹 楊 薛明英 袁帶妹 鄧秀英 孫秋妹 王保妹 宗聖哲 孫貴菊 古金英 陳秀梅 高美玲 張正雄 許天明 馮秋枝 林彩雲 廖貴芳 廖貴全 張吉森 巫瑞德 趙秋玉 賴梅麗 徐伯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蘭妹等150人(聲請書誤植被告姓名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均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職權處分不起訴確定,扣案之賄款,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固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如其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追徵、沒收,不得再依上開規定沒收。其對向共犯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倘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依同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上揭已交付予對向共犯之賄賂,亦應由檢察官依同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對該對向共犯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07號、96年度台上字第6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被告等人因投票受賄案件,經聲請人以97年度選偵字第18號、第22號、第24號處分書職權處分不起訴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扣案如附表所示被告等人所各收受之賄款,分別為各該被告所有,且為其等因犯本件妨害投票犯行所得之物, 業據渠 等供承在卷,有本院職權調取之相關卷宗可查,依上揭說明,應認本件此部分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至聲請人雖另列許天明、馮秋枝、林彩雲、廖貴芳、廖貴全、張吉森、巫瑞德、趙秋玉、賴梅麗、徐伯文為本件聲請沒收之被告,惟查其等所收受經扣押之賄款,分別列為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37號扣押物清單編號178號至
187號,有卷附該扣押物清單可佐,而聲請人於聲請書中僅敘及聲請沒收至該扣押物清單編號177號,是逾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附表┌──────┬─────┬─────┬──────────┐│扣押物品清單│被告│賄款金額│備註││編號(97年保││(新臺幣)│││管字第37號)││││├──────┼─────┼─────┼──────────┤│31│林蘭妹│3000元││├──────┼─────┼─────┼──────────┤│20│黃桃花│2000元││├──────┼─────┼─────┼──────────┤│21│許阿美│3000元││├──────┼─────┼─────┼──────────┤│12│劉美蘭│1000元││├──────┼─────┼─────┼──────────┤│36│王玉錦│4000元││├──────┼─────┼─────┼──────────┤│38│ 方今榮 │1000元││├──────┼─────┼─────┼──────────┤│39│陳秀美│1000元││├──────┼─────┼─────┼──────────┤│40│賴秀鳳│2000元││├──────┼─────┼─────┼──────────┤│13│王玉英│4000元││├──────┼─────┼─────┼──────────┤│14│賴雅各│1000元│已於97年3月5日死亡(│││││見本院卷第177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37│彭玉梅│3000元││├──────┼─────┼─────┼──────────┤│33│陳曲妹│2000元││├──────┼─────┼─────┼──────────┤│32│鄭金妹│1000元││├──────┼─────┼─────┼──────────┤│35│謝恩惠│1000元││├──────┼─────┼─────┼──────────┤│34│蔡玉梅│3000元││├──────┼─────┼─────┼──────────┤│11│蔡春香│5000元││├──────┼─────┼─────┼──────────┤│50│陳秀英│3000元││├──────┼─────┼─────┼──────────┤│51│鄧美花│2000元││├──────┼─────┼─────┼──────────┤│60│薛優林│1000元││├──────┼─────┼─────┼──────────┤│61│ 柯李妹 │1000元││├──────┼─────┼─────┼──────────┤│52│王新蘭│1000元││├──────┼─────┼─────┼──────────┤│53│邱季蓮│1000元││├──────┼─────┼─────┼──────────┤│56│李阿玉│1000元││├──────┼─────┼─────┼──────────┤│55│楊榮光│1000元││├──────┼─────┼─────┼──────────┤│58│許雅玲│1000元││├──────┼─────┼─────┼──────────┤│59│陳玉珍│2000元││├──────┼─────┼─────┼──────────┤│74│陳金水│2000元│已於97年5月15日死亡│││││(見本院卷第194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79│葉阿春│2000元│已於98年9月3日死亡(│││││見本院卷第195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77│陳秋菊│1000元│已於97年6月20日死亡│││││(見本院卷第196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75│張榮光│1000元││├──────┼─────┼─────┼──────────┤│73│何愛花│3000元││├──────┼─────┼─────┼──────────┤│87│丁愛珠│1000元││├──────┼─────┼─────┼──────────┤│88│朱金世│1000元│已於99年8月22日死亡│││││(見本院卷第200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89│蔡雅翎│1000元││├──────┼─────┼─────┼──────────┤│157│林智山│100元││├──────┼─────┼─────┼──────────┤│158│陳富美│1000元││├──────┼─────┼─────┼──────────┤│162│洪曉婷│1000元││├──────┼─────┼─────┼──────────┤│163│張美梅│1000元││├──────┼─────┼─────┼──────────┤│164│鍾彩美│1000元││├──────┼─────┼─────┼──────────┤│165│趙玉花│1000元││├──────┼─────┼─────┼──────────┤│166│趙玉春│1000元││├──────┼─────┼─────┼──────────┤│167│胡秀玉│5000元││├──────┼─────┼─────┼──────────┤│168│趙吉雄│1000元││├──────┼─────┼─────┼──────────┤│169│馬月容│1000元││├──────┼─────┼─────┼──────────┤│170│盧天貴│1000元││├──────┼─────┼─────┼──────────┤│139│洪玉葉│2000元││├──────┼─────┼─────┼──────────┤│144│許美枝│1000元││├──────┼─────┼─────┼──────────┤│145│巫淑卿│1000元││├──────┼─────┼─────┼──────────┤│147│趙玉妹│1000元││├──────┼─────┼─────┼──────────┤│148│ 王珠屢 │2000元│聲請書誤載為「 王朱屢 │││││」│├──────┼─────┼─────┼──────────┤│149│陳秀眉│1000元││├──────┼─────┼─────┼──────────┤│150│ 蔡美李 │500元││├──────┼─────┼─────┼──────────┤│151│ 施文章 │500元││├──────┼─────┼─────┼──────────┤│152│施健華│500元││├──────┼─────┼─────┼──────────┤│155│許秀琴│2000元││├──────┼─────┼─────┼──────────┤│156│朱燕嬌│1000元││├──────┼─────┼─────┼──────────┤│142│ 杜姆恩伊吉 │1000元││├──────┼─────┼─────┼──────────┤│141│古雪梅│1000元││├──────┼─────┼─────┼──────────┤│176│伍秀惠│1000元││├──────┼─────┼─────┼──────────┤│175│范月琴│1000元││├──────┼─────┼─────┼──────────┤│174│胡許蘭英│2000元││├──────┼─────┼─────┼──────────┤│173│胡瑞花│1000元││├──────┼─────┼─────┼──────────┤│129│陳玉英│1000元│已於100年4月2日死亡│││││(見本院卷第239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33│胡富娘│1000元││├──────┼─────┼─────┼──────────┤│134│王水明│1000元│已於97年12月8日死亡│││││(見本院卷第241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71│胡芳美│1000元││├──────┼─────┼─────┼──────────┤│140│林振明│1000元││├──────┼─────┼─────┼──────────┤│138│ 梁玉蓮 │1000元││├──────┼─────┼─────┼──────────┤│137│劉月桂│1000元││├──────┼─────┼─────┼──────────┤│136│林桂花│1000元││├──────┼─────┼─────┼──────────┤│110│施建榮│1000元││├──────┼─────┼─────┼──────────┤│107│胡榮江│1000元││├──────┼─────┼─────┼──────────┤│109│侯阿玉│1000元││├──────┼─────┼─────┼──────────┤│108│施春花│1000元││├──────┼─────┼─────┼──────────┤│106│魏玉葉│1000元││├──────┼─────┼─────┼──────────┤│105│王春梅│1000元││├──────┼─────┼─────┼──────────┤│103│胡美蓮│1000元││├──────┼─────┼─────┼──────────┤│101│梁玉花│1000元││├──────┼─────┼─────┼──────────┤│98│許朝枝│4000元││├──────┼─────┼─────┼──────────┤│102│高玉珠│1000元││├──────┼─────┼─────┼──────────┤│112│林金土│1000元││├──────┼─────┼─────┼──────────┤│99│ 胡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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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豐源 │││││」│├──────┼─────┼─────┼──────────┤│47│ 薛妹 │1000元│聲請書誤載為「 薛參妹 │││││」│├──────┼─────┼─────┼──────────┤│28│ 楊薛明英 │1000元││├──────┼─────┼─────┼──────────┤│46│袁帶妹│1000元││├──────┼─────┼─────┼──────────┤│48│鄧秀英│1000元││├──────┼─────┼─────┼──────────┤│45│孫秋妹│1000元││├──────┼─────┼─────┼──────────┤│30│王保妹│1000元││├──────┼─────┼─────┼──────────┤│44│宗聖哲│1000元││├──────┼─────┼─────┼──────────┤│42│孫貴菊│3000元││├──────┼─────┼─────┼──────────┤│49│古金英│1000元││├──────┼─────┼─────┼──────────┤│29│陳秀梅│2000元││├──────┼─────┼─────┼──────────┤│57│高美玲│1000元││├──────┼─────┼─────┼──────────┤│83│張正雄│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