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40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蕭嘉恆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蕭嘉恆已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