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告 白嘉琪 上訴人與 鄒食仲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447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