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擔保金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01號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間聲請返還擔保金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而係提出「民事抗告狀」,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84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13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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