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宜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二、查受刑人陳宜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玆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8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1月」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宜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3-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8經臺中地院98年聲字第3022號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11月│├────────┼─────────┬─────────┬─────────┤│犯罪日期│96.09.03│96.09.07│96.06.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877號│偵字第4877號│字第163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811號│96年度訴字第3811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實├──────┼─────────┼─────────┼─────────┤│審│判決日期│96.11.19│96.11.19│97.07.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3811號│96年度訴字第3811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決├──────┼─────────┼─────────┼─────────┤││判決│96.12.10│96.12.10│97.07.31│││確定日期│││(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372號│第2622號│││├─────────┤│││編號3-6南投地檢以││││97執更733核發指揮││││書││├───────────────────┴─────────┤││編號1-8臺中地檢以98年執更字第3614號核發指揮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宜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編號3-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8經臺中地院98年聲字第3022號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11月│├────────┼─────────┬─────────┬─────────┤│犯罪日期│96.07.25│96.06.05│96.07.25│├────────┼─────────┼─────────┼─────────┤│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毒│南投地檢96年度毒│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630號│偵字第1630號│字第163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20│97年度上訴字第1520│97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31│97.07.31│97.07.31│├─┼──────┼─────────┼─────────┼─────────┤│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20│97年度台上字第5077│97年度台上字第5077││││號│號│號││決├──────┼─────────┼─────────┼─────────┤││判決│97.07.31│97.10.09│97.10.09│││確定日期│(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南投地檢97年度執│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94號││備註│字第2622號│││├─────────┴───────────────────┤││編號3-6以南投地檢97年執更字第733號核發指揮書││├─────────────────────────────┤││編號1-8臺中地檢以98年執更字第3614號核發指揮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宜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編號1-8經臺中地院98年聲字第3022號│編號9、10應執行有│││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11月│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6.09.07│96.09.07│96年7、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1450、28416號│字第21450、28416號│第21450、2841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0號│97年度訴字第170號│99年度上更(二)字第││││││48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03│97.10.03│99.11.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0號│97年度訴字第17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29││││││號││決├──────┼─────────┼─────────┼─────────┤││判決│98.03.25│98.03.25│100.02.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備註│第7725號│第7725號│字第2767號││├─────────┴─────────┤│││編號1-8臺中地檢以98年執更字第3614號核││││發指揮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宜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編號9、10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6年7、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450、2841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更(二)字第││││││48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30│││├─┼──────┼─────────┼─────────┼─────────┤│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29││││││號││││決├──────┼─────────┼─────────┼─────────┤││判決│100.02.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高股)│││備註│字第2767號│執行期滿日│││││1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