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68號附民原告 施秀花 附民被告 黃玉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176號(原111年度交簡字第38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萬1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陳述: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日10時58分,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沿臺南市白河區南88線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行經該道路與南89線道路之路口時,本應注意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當時為日間有自然光線,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此時適有施秀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沿南89線道路由北往南方向駛來,兩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左側橈骨遠端骨折、左手第四、五掌骨骨折、右側橈骨遠端骨折、右側肩胛骨頸部骨折、右側肋骨多發性骨折之傷害。被告犯罪行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營偵字第2015號起訴在案。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玉琥於111年10月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被訴之過失傷害案件,亦經本院於111年10月31日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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