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金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5739號、101年度偵字第4190號),聲請專科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貳支、殘渣袋貳個(含包裝袋貳只,檢驗前毛重共零點伍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ANYCALL手機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0年8月6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中,嗣因被告於101年5月29日死亡,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01年10月31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5739號、101年度偵字第4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查。而被告於前開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遭警查獲時扣得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供聯絡用之ANYCALL手機1支、注射針筒2支、海洛因殘渣袋2個,其中注射針筒2支、海洛因殘渣袋2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注射針筒內均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殘渣袋內亦檢驗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該院111年8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9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而該等盛裝海洛因之針筒、殘渣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針筒及殘渣袋內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之ANYCALL手機1支,係被告用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且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