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詐欺、常業詐欺等5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5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