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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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小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小上字第70號上訴人 劉濟芃 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朱純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劉榮崇 」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榮崇」。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8月1日112年度小上字第70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嘉
法官周玉羣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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