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妍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佳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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