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邱顯國 被告 黃雅琪
楊俊暉
徐紹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蕭淳尹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