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一至五部分,前經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六至八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月(已│有期徒刑5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3│減為有期徒刑2月││││月15日)│15日)││││││├────────┼────────┼────────┼────────┤││││││犯罪日期│96.03.08│96.03.15│96.02.1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103號│字第2103號│偵字第39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331│96年度訴字第331│96年度訴字第23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29│96.06.29│96.04.2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331│96年度訴字第331│96年度訴字第236││││號│號│號││判決├────┼────────┼────────┼────────┤││判決│││││││96.07.26│96.07.26│96.05.14│││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1749號│字第1749號│字第202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已│有期徒刑8月(已│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減刑為有期徒刑4│減刑)│││月)│月)││├────────┼────────┼────────┼────────┤││││││犯罪日期│96.02.08│96.02.12│96.02.2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93號│偵字第393號│偵字第217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730││││2331號│233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7.12│96.07.12│96.10.30│││││││├───┼────┼────────┼────────┼────────┤││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730││││2331號│2331號│號││判決├────┼────────┼────────┼────────┤││判決│││││││96.08.10│96.08.10│96.11.26│││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2027號│字第2027號│字第2836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已│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減刑)││├────────┼────────┼────────┼────────┤││││││犯罪日期│96.03.26│96.03.2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179號│偵字第217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730│96年度訴字第73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0.30│96.10.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730│96年度訴字第730│││││號│號│││判決├────┼────────┼────────┼────────┤││判決│││││││96.11.26│96.11.26││││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2836號│字第28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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