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被告乙○○被告辛○○被告庚○○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己○○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陳報兩造有和解之望,聲請再開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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