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世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世平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世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世平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