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邱信傑 被告 葉文德
許素珍 葉松福 葉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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