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6號聲請人 黃正禮
蕭德鳳 蕭德正 蕭德和 蕭德芳 蕭德順 蕭德元 郭德寶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蕭維振 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聲請人之養父 郭根山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之孫輩繼承人 蕭德明蕭德蕾 之送達地址、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