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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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293號
原   告  周湧廷
被   告  林江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協助辦理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因塔位所有權爭議,爰起訴請求
協助辦理過戶等語。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其
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
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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