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67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
被 告 林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本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被告之侵
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並非由本院管轄,原告亦未提
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