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552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蔣岳霖 季佩芃 律師被 告 張美玲 林秋金 陳力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29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