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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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55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蔣岳霖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張美玲
       林秋金
       陳力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29日下午2時19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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