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5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張蕙 律師 張育綾 律師被告 黃瓊慧 上1位被告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 律師被告 郭博達 上2位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
許雅雯 律師(106年2月23日解除委任) 文施云 律師(107年8月31日解除委任)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30日下午15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