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9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徐瑞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紘綸 (即 胡金城 之繼承人)、 楊碧玉 (即胡金城之繼承人)、 胡宏宇 (即胡金城之繼承人)、 胡紋菱 (即胡金城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相對人胡宏宇、胡紋菱之請求,係請求其固有財產清償?抑請求其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金城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若為前者,應釋明其原因事實;若為後者,應具狀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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