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9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貴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鑫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佳平給付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銀行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下簡稱約定書),定約人為鑫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相對人陳佳平係以鑫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名於約定書上,無從認定相對人陳佳平為債務人。再者,縱認相對人陳佳平除以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簽名於約定書外,同時以個人身分簽名其上,惟因其戶籍址設於「彰化縣彰化市」,非本院轄區,向本院對其聲請支付命令,於法不符。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陳佳平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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