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及受刑人之意見,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黃國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得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4月(2罪)、有期徒刑5年2月(1罪)犯罪日期109.12.28至109.12.31109.03.11至109.03.12①110年7月至110.09.06、②110.08.08、③110.08.15至110.08.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50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26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89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判決日期111.01.20111.11.29112.08.22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89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07111.11.29113.04.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33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19號(編號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彰化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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