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9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9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978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蔣瑋晏蔣岱倫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繼承自 蔣孝清 之遺產即被繼承人蔣孝清於財政部國稅局鳳山分局申報之遺產稅申報資料,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現住所係在高雄市大樹區,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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