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宜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宜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宜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
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