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祥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祥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錢祥瑞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01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19號,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民國105年2月10日20時42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上開案件經受刑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471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765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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