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201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4月28日,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2月21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足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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